市住建局发布通知,公积金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自7月1日起,各缴存单位应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0271元(201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4.25元×5倍)。本次调整后,应为201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8月1日起,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深户职工,也可在深圳申请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市住建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扩大公积金贷款政策覆盖范围,自2015年8月1日起,非深圳户籍职工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合并计算。深圳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业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按照深圳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向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深圳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