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是解决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难题、实现资源再生利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2020年4月29日,市政府发布《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详见附件1),该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清理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协调的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建筑废弃物前,应向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鉴于取得消纳备案为综合利用企业消纳建筑废弃物的前提条件,我局此前公布的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信息名录(深建科工〔2016〕53号、深建废管〔2017〕11号、深建科工〔2018〕33号,详见附件2、3、4)自即日起废止,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以取得消纳备案为准。
二、请各区依法依规,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请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严格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规定,遵法、守规开展综合利用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30号)
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再生建材产品适用工程部位目录及综合利用企业信息名录的通知(深建科工〔2016〕53号)
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信息名录的通知(深建废管〔2017〕11号)
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信息名录及再生建材产品适用工程部位目录的通知(深建科工〔2018〕3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11月2日
(联系人:李水源,联系电话:83786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