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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情况的报告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于2023年7月11日下午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五楼第二会议室举行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听证会。听证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主要议题

  议题一:对《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提出意见和建议;

  议题二:对《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议题三:对《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和认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议题四:对《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特殊情形的认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议题五:其他关于《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参加人员情况

  会议由李珏担任听证主持人,曾晓婷、高训蒙、冯鹏担任听证陈述人(原定听证陈述人邓洪流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

  本次听证会共有28名报名人员,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召开<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通告》规定的听证参加人条件,选定了15名听证参加人。听证会应到听证参加人15名,实到12名,分别为李铁牛、梁晓华、梁玉生、林珊珊、刘杰、孟华兴、祁超众、王婷、吴笑君、杨嘉茵、银飞翔、张祎恒;罗友均、韦上响、周晶晶3人未到场,符合听证规定要求。

  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宣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以及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名单。听证陈述人就《实施细则》的起草情况、依据、理由等进行了陈述和说明。听证参加人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对听证事项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听证陈述人均予以回应和解释。听证会参与人员就《实施细则》进行了深入地探讨和交流,按计划完成了会议全部议程。

  二、听证会各方主要意见

  听证会参加人对于《实施细则》总体给予充分认可,认为《实施细则》出台后,可以精准保障住房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公平。听证会过程中部分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主要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包括:

  一是关于《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未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册的听证参加人,建议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开展收入财产核对;属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或者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听证参加人,建议只对新申请家庭开展收入财产核对的问题。二是关于《实施细则》的核对内容。在收入方面,部分听证参加人建议在收入中扣除养老育幼、医疗费用等支出,对国家规定可以免税的收入不计入收入范围等。在财产方面,部分听证参加人建议市外房屋不计入财产范围,部分听证参加人建议市外房屋计入财产范围;建议考虑在财产中扣除负债,比如车贷;建议审核在本市是否有购买小产权房或者其他未登记的物业等。三是关于《实施细则》的核对和认定程序。个别听证参加人建议说明填报信息、授权的开始时间、收入财产核对期限和核对所需时间。四是关于《实施细则》的其他意见建议。个别听证参加人建议收入财产限额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家庭人均收入财产、各区租金差别等因素,放宽学历条件,加强后续管理等。

  三、听证会各方意见的处理建议

  关于《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听证陈述人回应将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执行。关于《实施细则》的核对内容,作为争论的主要问题,听证陈述人回应将根据《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执行,财产的核对结果可体现出家庭支出情况;房屋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计入财产范围;家庭负债基于一定的还款能力或还款信用,是申请家庭在将来规定期限内需要支付的款项,与申请家庭的其他今后支出一样,不影响对申请家庭现在收入财产的核对;申请家庭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关于《实施细则》的核对和认定程序,填报信息和授权的开始时间将在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中明确,收入财产核对期限将在《实施细则》中补充完善,核对时间按照《深圳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关于《实施细则》的其他意见,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牵头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后续管理等内容将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在听证会的基础上对《实施细则》修改完善,并按法定程序出台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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