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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提效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特殊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及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特殊建设工程及其他建设工程的分类详见附件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不论建筑面积大小,均按上述规定分类执行。

  二、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业务分工范围详见附件2。

  三、为进一步简政便民,提高效能,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可通过线上或到市、区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办理。从2023年9月1日起,申报资料提交电子图纸。为不影响业务的正常办理,在3个月过渡期内可采用纸质资料申报。自2023年12月1日起,申报材料全面数字化。具体线上办理流程及窗口地址详见附件3、附件4。

  四、申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需要的资料: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消防设计文件。

  (二)申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需要的资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含有消防查验报告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

  五、具体办事流程及所需资料样板详见《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栏搜索“消防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等具体业务后,选择深圳市,即可查阅相关流程及资料。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报消防竣工验收。各方责任主体开展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并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附件:

  (一)是否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是否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是否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是否检测合格。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1.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范围界定

  2.深圳市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业务分工范围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数字化申报材料线上准备流程

  4.深圳市市区两级消防行政许可及备案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窗口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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