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物管〔2021〕38号
各区(新区)住房和建设局、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和水务局:
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标准,我局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要求,补充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予以印发实施,请结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标准》(深建物管〔2020〕22号)在《基准》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