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规〔2025〕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年12月11日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合同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的编制、订立、履行、归档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合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展具体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对区建设工程合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合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落实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
第五条 建设工程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协助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合同编制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合理、尊重意思自治和主动公开的原则,编制、发布和解释建设工程合同编制标准、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订立正负面清单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变化和市场发展需求进行适时修订,指导发承包双方规范编制合同。
第七条 发包方参照建设工程合同编制标准、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订立正负面清单等,结合工程实际选择合理的合同价格形式编制合同。
第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承包(服务)范围、合同工期(服务期限)、合同主体权利与义务、工程质量安全、合同价格确定与调整、支付与结算、违约责任与索赔、保险、合同解除与终止、争议解决、档案管理、履约评价等条款。
除第一款规定外,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还包括提交成果资料、质量及验收标准要求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还包括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等条款;监理合同的内容还包括监理授权范围等条款。
第九条 发包方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合同、工程、造价、财务、法律等内部职能的统筹协作,在合同前期策划与条款拟定阶段,重点围绕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完整准确性及风险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联合论证、审核与确认。
第三章 发包和合同订立
第十条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标。
发包方发布招标公告前,参照建设工程合同编制标准、合同示范文本及合同订立正负面清单等,结合工程实际以书面形式充分提示合同风险,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合同风险提示相关指引。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风险提示等充分评估合同风险,如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发包方应当在答疑、补遗规定期限内对异议作出实质性答复,异议成立且需要调整合同条款的,应当相应调整合同内容。投标人按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活动的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发包方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支解发包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发包行为。
第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性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 本市依托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建设工程合同网签平台,提供建设工程合同网签、合同网签基本信息公示等功能服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通过建设工程合同网签平台在线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其补充协议、解除协议等。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但未采用合同网签的,发承包双方可以将签订的合同上传至建设工程合同网签平台。
第十四条 根据电子签名相关规定,合同网签所使用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含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和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建设工程合同网签工作。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建设工程合同网签平台,并对合同网签所涉事项负有保密和保障数据安全义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督促发承包双方落实区建设工程合同网签工作。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通过建设工程合同网签平台实时公示合同网签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发承包双方、合同工期、合同签订金额、合同签订时间、项目负责人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除外。
合同网签基本信息与中标公示信息存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建设工程合同网签平台发出预警,发承包双方应当在七日内核实并更正合同网签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网签信息的共享。行政许可、支付结算、竣工验收、城建归档、审计监督等事项办理已实现与建设工程合同网签平台对接的,原则上不得要求发承包双方重复报送平台已有的资料文件。
第十八条 鼓励发承包双方自建平台对接建设工程合同网签平台获取相关合同网签信息、推送在线归档文件,推动建设工程的数字化协同管理。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十九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全面、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对于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加强对承包方的履约管理。承包方不能兑现投标承诺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承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得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承包行为。
第二十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安全控制责任及保障措施等要求并严格落实。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在质量、安全、工期、费用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建设工程工期管理相关规定和工期标准确定合理工期,并不得随意压缩。
第二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并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格。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按照工程所在行政区域、工程投资金额、工程变更原因及变更价款等要素,建立工程变更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和控制工程变更。
发承包双方应当对发生工程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及造价合理性进行评估论证,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共同确认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不得通过拆分工程变更价款的方式规避监管。
发包方因工程变更管控不力导致项目投资失控或者浪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除因不可归责于承包方的事由外,承包方未经发包方批准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应当依法承担由此发生的工程变更费用、导致的发包方损失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以及工人工资等支付条件、时间及计算方法,明确工程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有效期,并按时、足额支付。
发包方不得设置预付款担保、非承包方原因的进度款支付限制条件,不得要求承包方垫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内容,发承包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招标的建设工程签订的补充协议应当符合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开展施工过程结算的,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上位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方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根据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限完成竣工结算、支付合同价款。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根据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十条 鼓励发包方将与承包方确认的合同履行文件通过上传建设工程合同网签平台完成在线文件归档,作为施工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审核的重要依据。在线归档文件包括经确认的工程图纸、价格文件、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履行文件。
发包方对其上传合同履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履约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展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评价工作。
第三十二条 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和解、争议评审、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事项,通过上述方式无法解决争议事项的,可以依法依规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合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要求及时提供合同监督检查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建设工程合同网签平台已有的相关资料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发承包双方重复报送。
第三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行业协会应当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承包双方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发承包双方进行提醒、警示。经多次提醒、警示仍未按要求落实的,将相关建设工程、建设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深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机构未按照规定建设和维护建设工程合同网签平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醒、警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履行管理职能中获取或者推送合同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