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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新开工房屋建筑项目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的总体要求,以及许勤市长在市五届五次人大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新开工建设项目率先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重要决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尚处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方案设计)阶段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应当确定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相关绿色建筑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做项目咨询时,应当考虑广泛采用适宜于本市的绿色建筑技术,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及产品。

  二、由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已批复项目概算且其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未超过项目总投资3%的,无须办理概算调整手续,所需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待项目竣工后一并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项目总投资以审计结果为准。已批复项目概算且绿色建筑增量成本超过总投资额3%的,应当履行概算调整审批程序。

  三、由社会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应当确定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并将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增量成本纳入项目总投资。已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增量成本超过核准或备案管理办法规定限额,需办理变更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进行绿色建筑项目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

  五、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对新开工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进行绿色设计。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并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及深圳铜级标准。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深圳金级及以上的标准进行设计。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施工图审查,并对相应技术指标进行把关,经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

  七、各类房屋建筑项目,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不予办理投资计划、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有关审批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的,应当报经市绿色建筑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论证,并经市住房和建设局批准后,方可按原建设标准实施。

  八、鼓励已经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但仅启动基础工程的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由建设单位交由设计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一星级、深圳铜级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重新进行优化设计。

  九、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编制和实施绿色施工方案,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其承接的房屋建筑项目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绿色施工时,应当对建筑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和再利用,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

  十、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对所监理的房屋建筑项目落实绿色建筑标准及施工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履行监理职责。

  十一、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应当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高强钢筋、高性能混凝土和新型墙材。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工作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0号)要求,建筑物的基础垫层、路基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砌筑等指定工程部位,应当全面使用绿色再生建材。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参照南方科技大学建筑废弃物处理模式,开展建筑废弃物“零排放”的试点示范。

  十二、市、区(含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对各类房屋建筑项目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三、市、区(含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建设各方主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绿色监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十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针对建成投入使用的绿色建筑实施绿色物业管理,并达到相应等级的绿色运营管理标准。

  十五、按照上述要求,全市新开工建设项目需要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或变更投资、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可享受绿色通道便利服务。

  十六、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开工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执行不力、消极应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作不良行为记录。

  十七、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我市“新开工建设项目率先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宣传工作力度。要通过专题片、论坛、展会、培训、科普、节能宣传周等形式,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营造全社会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氛围和环境。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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