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深府令第246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未经我局批复同意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联系人:陈锦颖,联系方式:83785095。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办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7月1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进行结构抗震设计审核批准。
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五、六条;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政府169号令);
(三)《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2012年12月14日深圳市政府246号令)。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580号)要求;
(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为“通过”。
五、申请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一式七份,电子版1份;
(二)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报告或说明纸质版一式六份,电子版1份;
超限设计可行性报告,必需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和程度,提出有效控制结构抗震安全性的技术措施及对策,包括抗震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特别是重要部位或可能存在的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对所预期的抗震性能目标进行论证,包括中震作用分析以及罕遇地震作用的静力或动力弹塑性分析。当房屋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B级高度,或者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时,要求提供充分的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必要时还应提交不同结构体系的分析对比等。
(三)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纸质版一式六份,电子版1份;
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包含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剪切波速测试成果,以及结构时程分析所需的地震动参数。处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场地,应有相应的液化判别、边坡稳定评价、软土震陷估计、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四)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纸质版一式六份,电子版1份;
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含楼层自由度、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结构抗震等级、输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周期、振型、位移、结构总重力和总地震作用、剪力墙(或简体)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扭转位移比,楼层刚度比、结构的刚重比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或应力比等。要有对计算结果的分析比较,包括与时程分析结果的比较等。
(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图纸(建筑和结构部分)和设计说明纸质版一式六份,电子版1份;
设计说明应符合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相关规定。
(六)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应提供相应的说明纸质版一式六份,电子版1份。
当参照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工程资料和软件,要有国内外同类建筑结构情况的对比分析。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依据:《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第七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可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5-8号窗口(福田区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一楼)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出具收文回执;
(三)市住房和建设局组织召开超限专家审查会;
(四)市住房和建设局在法定时限内做出决定;
(五)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市住房和建设局领取批复意见。
十、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八十二条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超限高层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批复意见;无有效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检
无。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审查申报表(示例)
编号: 申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