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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主任、安全主任措施的通知

  深建管〔2010〕25号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建立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各参建单位各负其责,环环相扣的质量安全管理格局,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在我市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主任、安全主任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量、安全主任配备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重大项目(房建工程、市政工程)配备一名质量主任、一名安全主任;轨道交通工程按标段配备一名质量主任、一名安全主任。

  (二)施工单位(不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在每个项目上配备一名质量主任、一名安全主任。

  (三)2010年5月20日起,新建工程应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配备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主任;2010年7月1日前,所有在建工程的质量、安全主任必须配备到位。

  二、质量、安全主任任职条件

  (一)建设单位质量、安全主任任职条件

  1.建设单位质量、安全主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两年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2.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应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命,是建设单位在项目上的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出具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任命文件。

  (二)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主任任职条件:

  1.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科及以上毕业;

  (2)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两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2.施工单位安全主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专及以上毕业;

  (2)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

  (3)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或C证;

  (4)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3.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由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任命,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管理、检查。

  4.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对项目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负直接管理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5.企业任命的质量主任、安全主任须报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质量主任的职责

  1.建设单位质量主任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担质量管理责任;

  (2)对各参建单位合同中有关质量管理以及人员配置条款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3)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主任,监理单位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4)当现场实际情况与原勘察、设计不符时,协调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必要的补勘或修改设计,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逐套检验等工作,参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6)对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工程施工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7)参加深基坑工程开挖,盾构进出洞施工,联通道施工,矿山法、盾构法施工穿越建筑物、江河桥梁或既有地铁线路等关键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

  (8)定期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9)督促相关单位落实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的整改要求,消除质量隐患;

  (10)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2.施工单位质量主任的职责:

  (1)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按照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作;

  (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设计文件、施工方案、项目质量目标、样板施工程序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3)督促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各类专项施工方案及“三检”制度的各项质量保证措施;

  (4)负责对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

  (5)参与图纸会审,组织对施工班组的质量技术交底;

  (6)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验收、逐套检验的准备工作,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7)组织制定样板件、样板间、样板房实施方案,组织对样板件、样板间、样板房施工工艺进行检验和评价,并组织检查;

  (8)组织或参与质量缺陷、质量问题的处理,对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单位提交处理报告;

  (9)负责工程质量信息的沟通工作,负责与质量监督机构的联系工作,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建设、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信息;

  (10)质量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又无法有效纠正的,应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11)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身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主任的职责

  1.建设单位安全主任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2)对各参建单位合同中有关安全管理以及人员配置条款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3)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主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4)参加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的评审并检查落实情况,监督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检查;

  (5)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安全管理和实体安全状况以及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7)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监理单位的整改要求,消除安全隐患;

  (8)对于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作业又未纳入总承包统筹管理范围的,负责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协调工作;

  (9)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2.施工单位安全主任职责:

  (1)贯彻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建立台帐,并督促落实;

  (3)组织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纠正或处理;

  (5)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预防多发性事故,防止重大伤亡事故;

  (6)负责组织新进场或换岗作业人员的项目一级安全教育,指导班组一级安全教育工作;对从业人员的“平安卡”、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进行检查;

  (7)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8)负责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联系工作,对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负责落实整改;

  (9)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身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质量、安全主任的权力和义务

  (一)质量、安全主任的权力

  1、停工权: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明显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质量主任、安全主任有权停工。

  2、报告权:未能有效解决质量安全隐患或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主任,应当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应同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二)质量、安全主任的义务

  1、工程施工期间,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得到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将文书留置现场。

  2、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应当参加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监督管理

  (一)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建设、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和安全主任,同时有关信息应载入施工许可证。

  (二)质量主任、安全主任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变更2日内书面告知监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发生变更的,施工单位应在变更2日内应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变更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应在变更后5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其记录不良行为。

  (四)市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对质量主任、安全主任名录实施动态管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清出名录,不得在深圳建筑市场从事质量、安全工作:

  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

  2、最近十二个月内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次红色警示的;

  3、申报资料不真实的。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企业在试行期内办理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备案、录入工作。

  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备案、录入工作参见附件的办理指南。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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