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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深建字〔2011〕3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十二五”规划   深圳的一次能源储量严重匮乏,煤、油、气全靠外运。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能源需求大幅增长,能源短缺已成为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40%,并且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能耗持续上升,将成为未来能耗和排放的主要增长点。   另一方面,深圳市大部分地区属于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平原地区太阳辐射年总量在4759—5116MJ/m2之间,按现市场最大光伏发电效率15%计,全市城镇及居民用地区域年可发电量约为855亿kWh,相当于2010年全市总用电量的1.3倍;按现市场最大光热效率50%计,全市城镇及居民用地区域可产热量为1047.6×106GJ,约为全市居民全年生活热水消耗量的74倍。   近年来,深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迅速,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深圳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率先在全国推行十二层以下住宅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制度,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奠定了法制基础。2009年,深圳成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大规模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提高了技术水平,积累了工程经验,同时也开拓了太阳能应用市场,太阳能产业已初具规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深入做好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打造绿色建筑之都,在总结国内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深入论证,编制本规划,规划期到2015年。   本规划是“十二五”期间深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一、发展概况   (一)发展基础。   1.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   太阳能资源。深圳市大部分地区属于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深圳市太阳能年总量的空间分布图详见附图1)。平原地区太阳辐射年总量在4759—5116MJ/m2之间;山地南坡太阳辐射年总量在4027—4759MJ/m2之间;山地北坡太阳辐射年总量在3135—4223MJ/m2之间,和太阳能应用普及的欧洲相比,具有明显的太阳能资源优势。   浅层地能资源和海水能资源。深圳的海岸线长、海水资源较丰富、海域水位较深,具备发展海水源热泵的良好条件。深圳具备一定的污水资源利用潜力,如果全面开发可满足全市155万人的生活热水需求,可供给28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用冷量。仅从资源储量角度来看,深圳淡水资源的热能具备较好的开采潜力,水质、水温也在水源热泵利用要求范围内。   风能资源。深圳市总体上属于风能可利用地区,但风能的空间分布不均匀,东部梧桐山至大鹏半岛一带的海岸和山区风能相对丰富,其余地区风能相对贫乏。与陆地相比,海面上可开发的风能相对较丰富。   生物质能资源。深圳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大,采用垃圾焚化发电技术和垃圾填埋沼气发电技术,可分别供给深圳市13.7万户和8.8万户居民全年用电,是具较好开发潜力的生物质能。另外,城市生活垃圾的沼气转化技术,可在居住小区予以探索性应用。如果生活垃圾制取的沼气用于加热生活热水,可以满足332个相当于3000人规模的生活小区生活热水需求,开发利用价值可观。   2.可再生能源产业居全国前列。   2010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产业总产值约540亿元,其中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产值超过230亿元,太阳能薄膜电池生产规模全国领先。诞生全国第一个大型商用核电站、第一个现代化垃圾焚烧发电厂、第一台插入式双模电动车、第一个兆瓦级太阳能并网发电站、第一幢太阳能光伏发电玻璃幕墙、第一台兆瓦级半直驱风力发电专用开关磁组发电机。涌现出中广核、比亚迪等产值过百亿的龙头企业,以及拓日、创益、伽伟、嘉普通、艾默生、能源环保、南玻等一批产值超亿元的知名企业,产业集聚效益初显。   此外,为了扶持太阳能产业做大做强,我市组建了多个太阳能光热和光伏产业示范基地。同时通过财政补贴等形式鼓励基地建设单位进一步完善研发机构,购置研发使用设备,促进产业示范基地加速发展,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先导效应。   3.初步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规政策体系。   2006年深圳率先全国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未安装的,不得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运用太阳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为发挥政府项目的示范带头作用,2010年市住房和建设局印发《关于我市保障性住房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并落实节能减排措施的通知》,要求我市所有新建保障性住房必须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并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绿色再生建材产品。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基础良好。   深圳在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研发方面已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部分领域关键技术研发优势明显。在太阳能领域,新型平板式太阳能集热器技术全国领先;掌握单晶硅、多晶硅、薄膜太阳能电池关键技术;拥有自主技术知识产权的PV-LED高效非逆变照明应用技术与系列产品;深圳企业承担“高效低成本非晶硅太阳能电池制造工艺及产业化技术”、“低成本的光伏玻璃幕墙”等多项国家攻关计划,拥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200余项。在生物质能领域,垃圾焚烧发电设备国产化技术全国领先,沼气发电、燃料乙醇和生物柴油的技术研发取得积极进展。在风能领域,风电控制技术和新型风电设备研发拥有多项发明专利。深圳还组建了建筑节能重点实验室、建筑节能检测评价中心和节能检测评价中心,构建了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研发、标准编制、产品性能检测评价等在内的技术平台。   目前,深圳市太阳能相关企业已在光伏幕墙工程、大型光电或热水工程等领域,形成了集产品开发、专利申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与评价等在内的良好技术体系,确立了在国内太阳能应用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2008年,市太阳能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多家单位对全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和建筑应用现状展开调研;2009年,科研院所对全市可再生能源资源情况进行评估。所形成的研究成果为我市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方向和目标提供技术依据。2011年深圳市国家气候观象台编制《深圳市太阳能、风能资源评估报告》,为我市发展太阳能和风能建筑应用提供依据。   根据近几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科研成果和示范项目情况,正在组织研究编制《深圳市太阳能热水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深圳市太阳能热水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等技术标准。   6.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示范效益显著。   自2006年起,我市每年均评选一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通过发放牌匾、资金补贴、展会展示、参观学习等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十一五”期间,全市共批准确立26个太阳能示范项目,其中17个为国家级示范项目,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助9031万元。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面积已达820万平方米,建成太阳能发电系统总装机容量约4.5兆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备案项目建筑面积超过900万平方米。   7.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创建。   2009年,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我市申请成为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首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国家财政补助资金8000万元。计划在2012年前,新增712万平方米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建立与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培养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中介机构和合同能源管理企业,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持续规模化应用奠定基础。   为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2010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深圳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0〕86号),要求新建民用建筑全面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在395万平方米既有建筑上改造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安排1.2亿元的市财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资金。   (二)存在问题。   1.政策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后,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奠定了法制基础,但相关的配套措施,如与太阳能光伏应用密切相关的并网发电、收购电价、绿色电力等制度,还需要各地根据实际进一步完善。此外,可再生能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随着该项应用技术的普及和规模化推广,社会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也会越来越高,可能会出现由于建筑格局等原因导致资源分配不均,或由于碳交易等涉及经济利益形式的出现导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权力的纷争。目前,尚缺乏相关保障社会群体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公平、公正、和谐的管理体制。   2.本地企业规模偏小。   除非晶硅薄膜电池生产规模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外,深圳其他可再生能源企业规模整体偏小,行业影响力较小。基于不同原因,我市新能源企业近年有向外地迁移的趋势。目前,国内太阳能光伏行业中单晶硅、多晶硅材料80%都是由国外采购,光伏电池超纯硅材料受制于国外厂商。   3.新能源利用中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低。   2010年,我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合计5066.5兆瓦,其中核电装机容量约4970兆瓦,垃圾发电厂装机容量82兆瓦,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装机容量8兆瓦,景观风力发电装机容量2兆瓦,已建太阳能发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4.5兆瓦。新能源利用中,可再生能源比例仅为2%。   4.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有待进一步突破。   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主要是太阳能光热系统及太阳能光电系统在建筑中的初级的应用,尚需攻克高层建筑太阳能一体化的难题。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太阳能构件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二是太阳能构件作为建筑材料替代传统材料。由于我市太阳能工程应用时间较短,材料和技术问题均有待进一步突破。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市除正在编制《太阳能热水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与《太阳能热水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图集》外,还缺少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营与维护技术规范,特别需完善光伏在建筑中应用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系列标准。   6.激励政策有待完善。   目前,我市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财税鼓励政策主要停留在示范项目补贴上,而绿色电力上网、电价补贴等激励政策还没有落实,光伏的规模化推广还有很大阻力。   7.专业人员匮乏。   我市缺少可再生能源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才匮乏,产业发展后劲不足,尤其是缺乏可再生能源工程应用人才,造成对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市场支撑能力不足。   8.宣传工作还有待加强。   我市通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达到了一定的宣传效果,但其仅限于部分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和开发商,广大民众对可再生能源的效益还缺乏了解,没有形成由民众需求推动的市场效应,制约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进一步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调整建筑用能结构为主线,以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为重点,以风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在建筑中应用为补充,以建设工程项目为载体,以政策法规为保障,以标准技术为支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建设科技创新,培育可再生能源产业,全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努力建设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   (二)主要原则。   1.因地制宜,重点发展。   根据我市可再生能源资源状况、能源需求特点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结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水平与发展趋势,确立我市现阶段以太阳能建筑应用为重点,以浅层地能、风能、生物质能在建筑中应用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策略。   2.政府引导,市场驱动。   实行强制性政策与激励性政策相结合,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进步,引导和调动社会各界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同时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和有效的市场驱动机制,依靠市场力量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科学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目标和计划,从政策、技术、标准、产品、工程应用、产业拉动等多层面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结合本市资源条件、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不同阶段现状和发展趋势,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采取规模化发展和试点示范相结合的发展策略,制定分步实施计划。   4.全面协调,和谐发展。   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品质,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碳排放。坚持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统筹兼顾。   (三)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建立起完善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和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到2015年,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应用面积达到160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装机容量达到20兆瓦;积极开展其他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行性研究。   “十二五”期间,实现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替代常规能源1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量21万吨的目标。   2.具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   ——新建民用建筑规模化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凡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有稳定热水需求的新建民用建筑,均应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   ——新建公共建筑示范推广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制定新建公共建筑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实施方案,“十二五”期间,新增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装机容量16兆瓦。   ——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纳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实施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应用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   ——推动太阳能空调、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风能、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快开展太阳能空调、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风能、生物质能建筑应用可行性研究和试点工程建设。   ——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法规政策和激励机制。出台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地方法规和配套政策。在产业发展方面,制定涉及建设用地、贷款贴息、税收优惠、人才培养等在内的扶持政策,在光伏系统推广应用方面,制定并网发电、上网电价、项目补贴等配套措施,在基础能力建设方面,建立包括研发中心、测评机构等公共平台。   ——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体系。尽快出台《深圳市太阳能热水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和《深圳市太阳能热水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和图集》,加快《深圳市太阳能热水系统运营维护技术规程》、《深圳市太阳能光电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编制进度,以及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风能、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相关标准。   ——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先进应用技术研究。在太阳能方面,加快新型平板式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空调、太阳能海水淡化技术、薄膜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太阳能并网等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在浅层地能资源和海水能资源方面,积极开展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风能利用、生物质能等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研究。   ——扶持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服务体系,扶持行业协会,培育可再生能源服务市场,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验、检测、设计、咨询与展示等公共平台,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服务产业。   三、主要任务   (一)新建民用建筑规模化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执行《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深府办〔2010〕86号)。要求自2010年12月1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新建民用建筑,凡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均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于十二层及以下的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覆盖全体住户;十二层以上的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覆盖不少于十二层的住户且屋顶全部铺设太阳能集热板(去除消防安全等必要通道及阴影遮挡)。鼓励太阳能热水系统覆盖全体住户。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有热水需求的新建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和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十二五”期间,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   (二)新建公共建筑示范推广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   实施20兆瓦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工程。制定BIPV实施方案,在新建公共建筑、市政工程、高档住宅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工程,发展太阳能建筑照明应用示范工程。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的新建公共建筑优先考虑实施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提高应用水平,扩大光伏发电规模。到2015年,完成5个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工程,实现全市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装机容量达到20兆瓦。   (三)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纳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十二五”期间内,完成不少于400万平方米的既有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改造工程。对既有工厂宿舍、学生宿舍、医院住院部和居民住宅,在不破坏建筑结构、屋面防水、日照遮挡、公共通行的前提下,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在政府、医院和学校公共建筑中有条件实施太阳能光伏系统时,可在节能改造中同步增设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应用,如应用高效非逆变太阳能建筑照明技术与产品等。“十二五”期间内,完成不少于60万平方米的政府办公建筑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改造工程;完成不少于40万平方米的社会大型公共建筑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改造工程。   (四)开展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先进应用技术研究和工程试点。   1.太阳能空调建筑应用试点研究。   太阳能空调目前主要有太阳能吸收式制冷、太阳能溶液除湿空调等技术类型,由于太阳辐射强度与空调负荷的增长几乎同步,发展太阳能空调可以缓解夏季空调高峰用电负荷,同时可充分利用太阳能资源。“十二五”期间,加强太阳能空调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并开展试点工程建设。   2.海水源热泵建筑应用试点。   根据我市的海水资源评估结果,在海水源热泵利用适宜区域和较适宜区域推广海水源热泵在建筑中的应用(海水源利用适宜和较适宜区域见附图2)技术研究,并开展试点工程建设。   3.污水源热泵建筑应用试点研究。   根据我市污水资源评估结果,在污水源热泵利用适宜区域和较适宜区域推广污水源热泵在建筑中的应用(污水源利用适宜和较适宜区域见附图3)技术研究,并开展试点工程建设。   4.风力发电在建筑中应用试点研究。   根据我市风力资源评估结果,在风能利用适宜区域和较适宜区域推广风力发电与风光互补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深圳市风力发电利用适宜区域和较适宜区域见附图4)技术研究,并开展试点工程建设。   5.生物质能建筑应用试点研究。   在城市生活垃圾沼气转化具备条件的建筑小区中加强生物质能建筑应用技术研究,进行试点工程建设。   6.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应用。   有稳定热水需求、但经认定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生活热水系统及非节能家用分体空调同时改造项目,可考虑室内空调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同步安装,鼓励利用空气源热泵,使热泵既用于空调制冷,同时又生产生活热水。   (五)实施现场移动式太阳能保障工程。   研究制定施工现场移动式太阳能保障工程实施方案,鼓励采用安装和构造简单经久耐用的太阳能光热系统,以解决工地临时工棚居住条件差,生活热水难以保证的状况。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圳市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工作;并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委员会,对重大问题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二)完善法规政策。   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和《深圳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工作方案》有关政策基础上,重点完善可再生能源系统运营维护责任制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太阳能系统造价及设计取费的规定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合同能源发展模式的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和建立相关监督机制。   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审查和验收纳入建筑节能审查和验收中,对于设计、施工等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查通过或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研究制定光伏发电并网、绿色电力上网、电价补贴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激励政策。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整合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墙改基金等各项扶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通过多种激励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标准编制、服务平台建设、应用项目以及示范工程建设等领域。   (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对于既有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推荐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对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和运营维护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补给合同能源管理企业。   (五)加强专项课题研究。   开展深圳市高层建筑物适宜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路径研究。初步调研表明,我市部分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系统存在辅助加热多、运行费用高、能源浪费严重等缺点。为保证太阳能热水系统规模化应用及实施效果,加快对既有项目中由于产品质量、系统型式不合理或运行维护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废弃的现象开展深入调研,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研究建立深圳市太阳能辐射数据库,提出不同类型太阳能光热系统建筑应用设计和安装的建议;针对不同建筑类型、不同业主产权、不同用户类型等建筑项目中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分别提出适宜的投资模式、运营维护机制和不同利益主体的职责。   率先全国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平和谐的保障体制研究,分析我市居民对幸福生活的意愿及幸福的真正内涵,在此基础上制定保证社会群体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公平、公正、和谐的管理体制,着力解决由于建筑格局等原因导致资源分配不均,或由于碳交易等涉及经济利益市场行为的出现而导致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权力纷争的状况,提高居民认同感和生活幸福指数。   (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   依托现有的科研机构或企业研发中心,建立太阳能光热产品研究开发中心、太阳能光伏产品研究开发中心、太阳能建筑应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太阳能产品与建筑应用工程检测中心等太阳能产业和应用公共技术平台,解决太阳能产品开发和太阳能建筑应用遇到的共性问题。在深圳市科技计划、深圳市建设科技计划中,设立太阳能专项,重点突破大规模光伏电池生产工艺,高吸收、低发射太阳能集热器,城市中、高层大型太阳能工程建造等关键性问题。开展太阳能光伏系统经济性评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后评估技术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评估程序和评估方法和评估后奖励机制。   (七)建立技术支撑服务体系。   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研发、设计、咨询、检测、评估与展示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技术标准、从事技术研究和推广、实施国际合作、组织培训等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在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作用。   (八)建立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可再生能源应用专业人才培育计划,重点培养可再生能源产品开发、工程设计和施工专业技术人员。鼓励深圳市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开设可再生能源专业课程,或与国内相关领域的知名学府联合办学,重点培养可再生能源产品开发和工程设计人员。鼓励深圳市职业教育机构,开展可再生能源产品生产和工程施工职业教育,培养专业化的太阳能产品生产和工程施工人员。提高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的技术水平。同时,在建筑业执业资格管理中,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内容纳入注册人员执业资格继续教育范围。   (九)加大宣传教育培训。   通过制作可再生能源利用宣传片、开设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论坛、编制大众科普读物等,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渠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宣传活动,创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氛围和环境,逐步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的市场需求,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附图:1.深圳市太阳能年总量的空间分布(略)   2.深圳市海水源热泵利用适宜区域和较适宜区域(略)   3.深圳市污水源热泵利用适宜区域和较适宜区域(略)   4.深圳市风力发电利用适宜区域和较适宜区域(略)   附表:“十二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标准、课题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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