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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1〕11号),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实现我市建筑业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目标,按照有关工作部署,我局拟定了《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6月9日

  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奖励措施

  深建规〔2022〕5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1〕11号),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实现我市建筑业稳增长和高质量发展目标,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稳增长奖励的申报、审查、公示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申报建筑业稳增长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本市建筑业统计的建筑业企业;

  (二)奖励年度总产值30亿元以上,且增速不低于16%(产值含30亿元,增速含16%,以企业年度纳统总产值为准);

  (三)奖励年度在本市未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奖励年度未因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被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四条 对符合本措施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按照其奖励年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奖励标准见附表。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对具体奖励标准进行优化调整,并对外公布。

  第五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每年以正式通知形式对外发布建筑业稳增长奖励申报指引,明确申报时间、流程等事项。

  企业申报建筑业稳增长奖励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报书及承诺书;

  (二)近两年(自申报年度起倒推)生产经营状况表(与企业年度纳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六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移送市相关职能部门复核。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收到市相关职能部门的复核结果后,通过官网向社会公示拟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并与国库系统对账,一年内不受理其相关评优、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措施规定,在奖励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措施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解释,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条 本措施自2022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深圳市建筑业稳增长具体奖励标准

奖励档次

企业奖励年度总产值

奖励年度产值增速

奖励金额

第一档

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50亿元(不含50亿元)以下。

不低于16%(含16%)

按奖励年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二档

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且年度总产值增量20亿元(不含20亿元)以下。

不低于16%(含16%)

按奖励年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且年度总产值增量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40亿元(不含40亿元)以下。

不低于16%(含16%)

按奖励年度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50亿元(含50亿元)以上,且年度总产值增量40亿元(含40亿元)以上。

不低于16%(含16%)

按奖励年度总产值增量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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