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深圳市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深财预〔2020〕120号)和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8日
深圳市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深圳市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深财预〔2020〕120号)和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公租房保障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安全、合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住房建设部门职责: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
(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项目信息台账;
(三)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
(四)组织各区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督促指导各区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三)全市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
(四)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区住房建设部门职责:
(一)编制本区年度专项资金分解方案;
(二)开展对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
(三)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报备本区年度专项资金分解结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根据本区年度专项资金分解方案下达专项资金;
(二)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工作;
(三)按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报备本区年度专项资金分解结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二)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分账核算;
(三)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
(五)提供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相关材料;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范围、分配规则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补贴。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二)公租房筹集。主要用于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实物公租房的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搬迁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项目中搬迁安置住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分配给区租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以及城市棚改套数总和最多的区。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届时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进行适当调整。
前款所称租赁补贴户数是指本年度住房发展实施计划中明确的低保及低收入家庭住房货币补贴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是指上一年度按规定纳入广东省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的公租房筹集项目的总套数;城市棚改套数是指上一年度按规定纳入广东省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公租房保障计划的,在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住房(含项目所建搬迁安置住房及公共住房)总套数。
第四章 资金分配、支付及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分配:
(一)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之日起20日内,在征求各区住房建设部门意见后,编制形成我市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部门;
(二)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按时将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0日内,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到区财政部门,形成预算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深圳监管局和市、区住房建设部门,并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
(三)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预算下达文件之日起20日内,编制完成本区年度专项资金分解方案并报送区财政部门;
(四)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之日起30日内,根据区住房建设部门编制的本区年度专项资金分解方案,将专项资金预算分解到具体项目,形成预算下达文件函至区住房建设部门,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预算下达文件后报市住房建设部门备案。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之日起20日内,区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分解结果。
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中央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区住房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20〕19号)的规定,分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并分别将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报送市住房建设部门、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在次年1月15日前就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做出用途说明和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市政府和所在辖区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