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进入关怀版 简体 手机版
search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住房公积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续期的通知

深公积金规〔2024〕3号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决定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公积金规〔2023〕3号)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25年10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附件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和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有关工作部署,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多子女家庭缴存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提取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有关事项作出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提高无房职工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标准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每月最高可按申请当月应缴存额提取。

  二、加大对多子女家庭职工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本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在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后,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职工按本条规定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还应当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等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三、支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职工按实际月租金提取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

  四、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直付机制

  职工承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可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将其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具备转入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支付其房租。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职工应当如实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职工按照本通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不超过两次;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助服务平台申请提取的,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三)职工按照本通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同一个时间段内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只能选择一种提取额度计算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提取的额度应当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选择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每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合计应不超过实际月租金。

  (四)职工按照本通知办理业务的其他要求均按照《提取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施行期限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职工应当在有效期内按规定申请办理此期间月份的租房提取业务。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备案号:粤ICP备2023053213号 |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5
咨询电话:0755-12345 | 信访投诉电话、执法投诉电话:0755-83788218| 执法投诉邮箱:zcfgc@zjj.sz.gov.cn
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 信访投诉举报箱位置: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1号住建科研楼附楼一楼信访室
版权保护 - 隐私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 网站操作指引 - 友情链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800号 无障碍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