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彪、王晓军:
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完成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撤销罗湖区清水河路中粮六层综合楼1栋403房房改批复的预告通知书》(详见附件)。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办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座401室。
电话:0755-23994691、83207738。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撤销罗湖区清水河路中粮六层综合楼1栋403房房改批复的预告通知书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