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琼辉、蔡善华:
2020年4月26日本机关向你们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建罚〔2020〕24 号),你们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向你们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深建罚催告〔2020〕1号),要求你们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应缴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肆拾贰元零壹分、罚款人民币伍万元交至深圳市非税收入代收专户(账户名称:深圳市财政局,账号:95588540000015137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咨询电话:95588),并将罚没款收据(非税收入票据第二联)送交本机关。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建罚〔2020〕2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们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们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