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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撤销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住房房改和取得全部产权批复的预告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深圳市汇涤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2002年11月13日,你单位与赖少英签订了《深圳市安居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售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住房给赖少英,但赖少英实际上并非你单位的员工。另查明,该住房系原福田区住宅局(现为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向你单位出售。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合同等证据证明。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未转成市场商品房的自建房、合作建房和按社会微利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单位只能按房改政策售、租给本单位职工。”及第七十五条“安居房上市前,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转卖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原价收回其转卖的安居房”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1年3月17日向你单位作出《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撤销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住房房改和取得全部产权批复的预告通知书》(深建房改〔2021〕1号),拟撤销批复号为QF200608348号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批复》和撤销批复号为1FG200600563号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购买政策性住房批复》。以上批复撤销后,由原产权单位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收回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住房。

  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撤销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住房房改和取得全部产权批复的预告通知书》(深建房改〔2021〕1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预告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对本通知内容无异议。

  联系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东座401室,联系电话:0755-23994691。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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