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涤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2002年11月13日,你单位与赖少英签订了《深圳市安居房买卖合同》,约定出售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住房给赖少英,但赖少英实际上并非你单位的员工。另查明,该住房系原福田区住宅局(现为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向你单位出售。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合同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于2021年8月17日向你单位作出《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撤销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住房房改和取得全部产权批复的决定》(深房改〔2021〕9号),决定撤销批复号为QF200608348号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批复》和撤销批复号为1FG200600563号的《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购买政策性住房批复》。以上批复撤销后,由原产权单位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收回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住房。
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本决定书。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撤销福田区新洲花园大厦B座3203住房房改和取得全部产权批复的决定》(深房改〔2021〕9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本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已向你单位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东座401室,联系电话:0755-23994691。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