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相成:
经核查,1990年12月20 日,你与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公司大鹏商场签订《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下步庙北区30栋302福利房。2000年7月12日,你又提交《深圳市住宅局微利商品房申请表》,在住房现状处选择了“2.无房”;2000年7月27日,你与原深圳市住宅局签订《深圳经济特区微利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电子技术学校001栋103单元微利房,构成骗购安居房。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住宅局微利商品房申请表》、《深圳经济特区微利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于2021年6月28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建保罚告知〔2021〕8号),你于2021年7月2日向本机关提交了申辩意见。经复核,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
本机关于2021年7月14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建罚〔2021〕135号),依照《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七十四条“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骗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收回其骗购、骗租的安居房(骗购的按原价收回),同时按市场租金计收使用期内的房租,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类、其他新增类)》204.74一般违法情节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
因无法联系到你,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决定书。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建罚〔2021〕135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本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已向你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东座401室,联系电话:0755-23913757。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