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相成、艾建华:
经核查,1990年12月20日,李相成与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公司大鹏商场签订《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下步庙北区30栋302福利房。2000年7月12日,李相成以家庭名义提交《深圳市住宅局微利商品房申请表》,在住房现状处选择了“2.无房”;2000年7月27日,李相成与原深圳市住宅局签订《深圳经济特区微利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电子技术学校001栋103单元微利房,构成骗购安居房。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住宅局微利商品房申请表》《深圳经济特区微利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本机关依照《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七十四条“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骗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收回其骗购、骗租的安居房(骗购的按原价收回)”的规定,拟对你们作出如下决定:按原价收回电子技术学校001栋103单元住房。
因通过邮寄、现场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无其它送达方式。现本机关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电子技术学校001栋103单元住房的预告通知书》(深房改〔2021〕20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预告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对本通知内容无异议。
联系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东座401室,联系电话:0755-23913757。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