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秀珍:
经核查,石又新、曹秀珍于1979年9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2月15日登记离婚。1997年11月10日,曹秀珍与石又新向深圳市东方旅游公司购买了福田区福田花园3栋401房,并于1997年12月16日取得福田区房改办批复(批复号0003901);1997年12月10日,石又新与曹秀珍向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购买了罗湖区边检总站二大院五栋302房,并于1998年10月16日取得市房改办房改批复(批复号0007395)。石又新、曹秀珍在婚姻存续期间先后购买两套安居房。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严禁任何个人或家庭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个人或家庭,只准保留第一套,其余安居房由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购买的按原价收回)”的规定,我办于2022年1月4日向你作出《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撤销罗湖区边检总站二大院五栋302房房改批复、产权变更批复的决定》(深房改〔2022〕1号),撤销《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批复号0007395)中关于罗湖区边检总站二大院五栋302房的房改批复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复》(批复号B0001773)关于该住房产权变更的批复;罗湖区边检总站二大院五栋302房由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依法收回。
因无法联系到你,其它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我办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撤销罗湖区边检总站二大院五栋302房房改批复、产权变更批复的决定》(深房改〔2022〕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办领取本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东座401室,联系电话:0755-23994691。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