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鸣妮:
经查,1993年12月15日,袁兵作为申请人,与你以家庭名义提交《深圳经济特区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书(已住公产房职工填写)》,申请购买罗湖区滨河路鹿丹村13栋307号房(以下简称鹿丹村住房)。1993年12月25日,袁兵与原深圳市城建开发处签订《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住房买卖合同》,购买鹿丹村住房。但你们二人实际上并非夫妻关系,袁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购买鹿丹村住房的行为,构成骗购安居房。另查,因鹿丹村片区综合改造,2014年4月1日,袁兵签署《鹿丹村片区综合改造工程房屋移交确认书》,将鹿丹村住房移交给本机关。2014年4月3日,你们二人与本机关签订《深圳市鹿丹村片区综合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鹿丹村征补[2014]第0950号),约定由本机关对鹿丹村住房进行征收补偿,补偿项目包括:签约奖励金50000元、临时安置费每月4078.8元、装修补偿费59328元、搬迁费5932.8元、搬迁奖励8000元。2017年12月15日,袁兵与本机关签订《鹿丹村片区综合改造工程产权调换房屋中海鹿丹名苑选房结果确认书》,选定鹿丹村住房的产权调换房屋为中海鹿丹名苑小区5栋A座9B号房。经查,袁兵已实际收取签约奖励金50000元、临时安置费203940元、装修补偿费59328元、搬迁费5932.8元、搬迁奖励8000元,合计327200.8元。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未取得全部产权的安居房的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职工购买的安居房,如需拆除时,原则上由拆迁单位负责安置,并按‘拆一补一’政策,补偿给住房一套与被拆除住房产权性质相同的住房”,以及第七十四条“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骗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收回其骗购、骗租的安居房(骗购的按原价收回)”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中海鹿丹名苑小区5栋A座9B号住房的预告通知书》(深建房改〔2022〕1号),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收回中海鹿丹名苑小区5栋A座9B号住房,向袁兵退还购房款和已缴补差价款共计五万九千七百七十元六角九分;
(二)解除你们与本机关签订的《深圳市鹿丹村片区综合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向袁兵收回签约奖励金、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共计二十六万一千九百四十元;
(三)退回袁兵缴纳的建筑面积差价结算款六万八千四百一十五元四角八分。
因通过邮寄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上述预告通知书,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中海鹿丹名苑小区5栋A座9B号住房的预告通知书》(深建房改〔2022〕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预告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本通知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对本通知内容无异议。
联系地址:福田区红荔西路莲花二村莲花大厦东座401室,联系电话:0755-23994691。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