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炳旺:
经核查,你与梁惠萍于1977年4月30日登记结婚,于1994年1月6日调解离婚。1989年5月25日,你与梁惠萍以家庭名义向原深圳市物资集团公司(现深圳市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罗湖区爱国路木头龙8栋604房。之后,你又于1989年6月9日向原深圳市房产管理局购买了罗湖区布心路布心花园6栋507房(原翠竹园路6幢507房),构成重复享受安居房。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七十六条“严禁任何个人或家庭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个人或家庭,只准保留第一套,其余安居房由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购买的按原价收回)”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2月22日向你作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罗湖区布心路布心花园6栋507房的决定》(深建房改〔2022〕4号),决定按原价收回罗湖区布心路布心花园6栋507房。
因你拒收上述决定,且通过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罗湖区布心路布心花园6栋507房的决定》(深建房改〔2022〕4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预告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腾空搬迁出该套住房,并到本机关下属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办理退房手续。搬迁时须结清该房屋的物业、水电及相关费用,办理交验住房手续。逾期不腾空搬迁住房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你非法使用的时间,计收市场租金。
在办理完该套住房退房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本机关将及时退还购房款。如有相关欠缴费用需要扣除的,将从该购房款中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