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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电子技术学校001栋103单元住房的决定的送达公告

李相成、艾建华:

  经核查,1990年12月20日,李相成与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公司大鹏商场签订《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下步庙北区30栋302福利房。2000年7月12日,李相成以家庭名义提交《深圳市住宅局微利商品房申请表》,在住房现状处选择了“2.无房”;2000年7月27日,李相成与原深圳市住宅局签订《深圳经济特区微利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电子技术学校001栋103单元微利房,构成骗购安居房。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住宅局微利商品房申请表》《深圳经济特区微利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电子技术学校001栋103单元住房的预告通知书》(深建房改〔2021〕20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22年1月14日通过官网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文书,你们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七十四条“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骗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收回其骗购、骗租的安居房(骗购的按原价收回)”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3月24日向你们作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电子技术学校001栋103单元住房的决定》(深建房改〔2022〕7号),决定按原价收回电子技术学校001栋103单元住房。

  因通过邮寄、现场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无其他送达方式。现本机关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电子技术学校001栋103单元住房的决定》(深建房改〔2022〕7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本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腾空搬迁出该套住房,并到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办理退房手续。搬迁时须结清该房屋的物业、水电及相关费用,办理交验住房手续。逾期不腾空搬迁住房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你们非法使用的时间,计收市场租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座401室,联系电话:0755-23994691、83207738。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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