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巧香、张柏青:
经核查,你们于1983年4月25日登记结婚。1984年10月1日,原深圳市装卸运输公司[后更名为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将罗湖区爱国路木头龙47栋301房(以下简称木头龙住房)分配给陈巧香。1996年6月3日,你们取得木头龙住房非市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权属登记为二人各占50%份额。之后,陈巧香又于1997年7月4日以协议方式向原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鸿基公司)购买了罗湖区翠山路鸿基花园B栋1104房;而原鸿基公司为你们申请办理了该套住房的房改手续。你们在已经购买木头龙住房的情况下,又购买了鸿基花园B栋1104房,属于重复享受安居房。
本机关于2022年2月15日向你们送达了《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撤销罗湖区翠山路鸿基花园B栋1104房房改批复的预告通知书》(深房改〔2021〕22号)。你们未提出申辩意见。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七十六条“严禁任何个人或家庭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个人或家庭,只准保留第一套,其余安居房由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购买的按原价收回)”的规定,我办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撤销罗湖区翠山路鸿基花园B栋1104房房改批复的决定》(深房改〔2022〕3号),撤销005340号批复中同意鸿基花园B栋1104房房改的批复。
因无法联系到你们,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决定书。现我办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撤销罗湖区翠山路鸿基花园B栋1104房房改批复的决定》(深房改〔2022〕3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本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座401室,联系电话:0755-23994691、83207738。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