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先在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业务办理网点,电话咨询后再前往办理。
(2)购房人如对房产套数有异议或需证明离婚前家庭住房情况,应提供深圳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打印的全部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前全部家庭成员)房产查询证明(30天内)。
(3)申请人与父母、子女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户口簿或者诚信申报承诺书。
(4)如购买的房屋带有租约的,请确保卖方已取得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之书面证明。
(5)外籍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与公积金账户绑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开户回执或银行出具的银行卡账户信息证明。
(6)受托银行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审批通过后,不允许贷款申请人在同一家受托贷款银行变更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询价单和评估报告。
(7)首期款(含定金)中现金支付比例不得高于首期款总额的50%。
(8)审批完成之日起90天内不得对同一抵押物再次提交贷款申请。
(9)所购房产已经转移至申请人名下的,不接受公积金贷款申请。
(10)产权人仅为未成年人的,不予贷款。
(11)公积金贷款发放前,参与额度计算的贷款申请人如提取公积金可能导致账户余额减少而无法放款。
(12)以期房项目进行贷款审批,但在放款前该项目已经办理了期房转现房手续的,此笔贷款需按照现房项目重新申请、审批。
(13)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职工须将收款收据(含订金、首期款)、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原件提交至受托银行。当贷款结清时,职工可向银行取回。
(14)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的或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合并计算的,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住建部统一版,含近一年的缴存明细)到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
(15)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审批按照各行信贷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