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0号令,下称260号令),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60号令在规范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形势不断发展,已难以适应现行管理要求,亟需修改完善。因此,我市及时启动了修订程序,并更名为《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
光明“12.20”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当时建筑废弃物管理方面存在的短板和问题。考虑到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安全管理需要有专业工程技术和管理的支撑,以及住建部门具有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较强的工程技术力量,市委市政府调整了260号令规定的职责分工,由住建部门统筹管理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因此,为适应管理职能的划转,需要对260号令作相应的修订。
组织起草
首次征求政府部门和社会意见
微信听证会
二次全面征求政府和社会意见
专题协调会
提交市政府审议
为解决此前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侧重于末端消纳许可管理模式的弊端,《管理办法》调整了管理思路,将重心前移,突出源头管控,加强中端监管。《管理办法》根据412号国务院令、135号建设部令和139号建设部令等规定,结合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确立排放核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拆除、装修工程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排放前向建设工程监管部门申请排放核准。申请核准要求提供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与备案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经备案的消纳场所同意消纳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涵盖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的全过程,大大增强了管控能力。
源头排放核准
260号令规定的备案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地规范了建筑废弃物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办法》依据建设部139号令并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对备案制度进行优化,进一步规范了单位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条件,明确规定运输车辆应当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及管理要求,并新增了水上运输管理相关规定。
中间运输备案
《管理办法》规定了固定消纳场、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等五类消纳场所。为解决建筑废弃物“排到哪”的问题,《管理办法》确立了除固定消纳场以外的其他消纳场所备案制度,将所有消纳渠道纳入监管体系,并对其消纳行为予以规范,最大程度地压缩非法处置建筑废弃物的操作空间。同时,为汲取“12.20”事故教训,规定了固定消纳场按照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明确了建设和运营管理规范,确保固定消纳场的绝对安全。
末端消纳备案
260号令建立了纸质联单管理制度,但在施行过程中发现纸质材料不便保存归档、信息流转速度慢、易被污损毁改和统计困难等问题。随着近年来政府对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推进和大力投入,通过电子数据进行联单管理成为可能,也更为便捷。因此《管理办法》建立了电子联单管理制度,对联单的管理责任主体、生成、中间流转、结束、法律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对使用其他车辆运输特殊形态建筑废弃物的,如废弃支撑梁、回用泥浆等,《管理办法》也保留了纸质联单作为补充管理手段。
实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违反建筑废弃物管理的行政相对人,《管理办法》区分排放、运输和消纳环节,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的惩戒作用,促进诚信市场的建设。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为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管理办法》设立了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建立综合利用产品及适用部位目录、政府投资工程应当使用综合利用产品等制度。同时,通过财政补贴、用地安排、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鼓励措施,推动综合利用行业发展壮大,实现可持续发展。
大力推动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