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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2年度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公示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1171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通知》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22年度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开展了2022年度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共计两批次。现将检查结果公示如下(详见附件):

  一、基本情况

  本年度检查范围为我局监管的近两年内开展的招标项目,抽查范围项目总数为1310个,从中随机抽取100个招标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为7.6%)。

  二、检查情况

  本年度检查重点为投标资格条件、资信要素设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是否对外地企业设置隐性门槛和壁垒等,从检查结果的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抽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等相关规定,但部分项目仍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一)投标资格条件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抽查项目中共8个项目存在此类情况,主要表现为:

  1.设计类项目资质要求缺项。例如: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未设置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要求,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六条的规定。

  2.含安装工程的货物招标未按规定设置投标方式。例如: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若投标人不具备该资质,可以按下述两种形式之一参与投标:(1)须委托具备上述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并提供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及投标人对安装单位的安装工作承担连带责任的委托协议;(2)承诺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确定安装工程承接单位(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未设置联合体投标方式,涉嫌违反《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抽查项目中共4个项目存在此类情况,主要表现为设置额外资格要求。例如: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及5年及以上同类工程施工管理经验”,涉嫌违反《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资信要素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抽查项目中共16个项目存在此类情况,主要表现为:

  1.同类工程业绩规模性量化指标高于相应指标的50%。例如: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金额大于等于1000万元的园林景观工程”的业绩, 1000万元超过该项目招标控制价985万的50%,涉嫌违反《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2.设置涉及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相关要求。例如:(1)要求优先提供与深圳20强房地产企业品牌(深圳20强名单参考2018-2020年深房协数据)或中国房地产50强企业品牌(中国房地产50强名单参考克尔瑞2018年-2020年全国房地产50强数据)或深圳广州地区项目的供货业绩,(2)要求提供近3年(从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一次发布之日的前3个会计年度)税务机关出具的在深纳税情况证明,(3)要求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材料:2018、2019、2020年深圳地区及非深圳地区纳税证明,建议优先提供深圳地区纳税证明,以上做法涉嫌违反《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第二点(二)项的规定。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后续将向相关招标人发出不良行为认定书或警示函,并归集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对相关主体扣除诚信得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招标人应对照自查,引以为戒,进一步完善内部招标投标规范制度,加强招标工作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检查结果公示表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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