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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推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深建市场〔20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3〕460号)等文件精神,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交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推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和货物类项目,鼓励招标人根据投标人诚信情况并结合项目实际采用以下方式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具体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一)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为无失信记录中小微企业,采用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中小微企业认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失信记录是指投标人在“信用中国”、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等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二)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在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中信用等级为A时,采用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信用等级为B+时,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牵头单位在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中信用等级确定相应减免标准。

  (三)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投标人采用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承诺函应包括企业规模、信用状况等内容,并对真实性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依法必须招标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参照上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执行。

  二、严格惩处违法失信行为

  享受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的投标人,如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可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应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曝光;涉嫌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限制投标资格、罚款等行政处罚。招标人可将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择优参考要素。

  三、全面推广电子保函(保险)

  大力推行电子保函(保险)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应用,投标人可自愿选择办理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保险)与纸质保函(保险)具有同等效力,招标人不得拒绝接收。鼓励银行、保险等担保机构根据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诚信情况,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收费。

  四、定期清理各类保证金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站位,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原则,每年定期开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的清理工作,并通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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