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1〕1171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在招标投标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的通知》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局开展了2025年度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年度检查范围为我局监管的近两年内开展的招标项目,抽查范围项目总数为1091个,从中随机抽取110个招标项目进行检查(检查比例约为10%)。
二、检查情况
本年度检查重点为投标资格条件、资信要素、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设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以及其他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等,从检查总体情况看,大部分抽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深府规〔2024〕8号)等规定,但部分项目仍存在以下三类主要问题: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设置涉企保证金、限定履约保函开立银行范围。例如:某项目要求“对于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证金保函等的开立银行,甲方认可并接受的范围如下:(1)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3)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涉嫌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第一项“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第二项“全面推广保函(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的规定。
(二)质量保证金的退回时间超出期限。某项目要求“质量保修金分2次结算和支付。第一次结算时间为:自保修期起算满2年,并且2年内发生的维修事项和投诉工作处理完毕后,甲乙双方针对保修款进行结算,结算后次月月底前将结算确认的保修款(扣除两年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的80%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第二次结算时间为:自保修期起算满5年,并且5年内发生的维修事项和投诉工作处理完毕后,甲乙双方针对保修款进行结算,结算后次月月底前将结算确认的保修余款(扣除5年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乙方承担费用及违约金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涉嫌违反《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第一条第三项“(三)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不得超过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要求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
(三)对分包单位提出特定区域业绩经验要求。某项目在“技术规范及要求”章节中要求“选用电线、电缆型号及制造厂必须在深圳市有良好的安装和运行业绩”,某项目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要求“前期工程若乙方进行分包,必须选择在深圳有相应设计经验的第三方”,以上项目对分包单位提出特定区域范围内的业绩经验要求,虽不属于投标资格条件、资信要素,但存在对分包单位变相增加特定区域业绩限制的问题,涉嫌违反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
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向招标人发出不良行为认定书或警示函,并归集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系统对相关主体扣除诚信得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招标人应对照自查,引以为戒,进一步优化完善招标投标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切实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严格遵循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原则,确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自觉维护我市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