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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服务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国家《招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我局在日常招投标监管中发现,部分服务类招标项目存在排斥合伙制企业的情况,该做法不符合建设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的基本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服务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类招标项目不得排斥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之外的其他投标人,包括合伙制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凡符合项目所需国家资质或资格要求的,均可参与投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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