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市场〔2018〕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简称“86号文”)要求,我市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设置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不得低于中标价与标底之间的差额,且不低于中标价的15%。2015年9月1日起,我市《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简称“73号文”)施行,86号文同时废止,73号文无履约保证金额度的相关规定。
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现将我市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的履约担保金额修改为:中标价与标底之间的差额,且不高于中标价的10%。
对于2015年9月1日之后发布公告的招标项目,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的,可按上述标准调整履约保证金额度。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