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市场〔2017〕2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规定已被删除。为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资质取消后的衔接工作,确保园林绿化招投标活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
二、城市园林绿化招标项目,不得将任何企业资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置为投标条件,也不得将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建造师、建筑师等)设置为投标条件。
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将投标人承诺的现场管理人员和园林技术人员配备、同类工程经验等作为定标参考因素。
四、交易系统调整后,园林绿化工程招标纳入“其他类”,投标人参加园林绿化工程投标前,需在“其他类”中进行备案。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