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评标专家: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定性评审的评标方式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不对投标文件进行打分,不直接确定中标人。深建市场[2016]5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定性评审要素设置规则》明确了招标文件“定性评审表”的设置规则,同期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也对相关评审表格进行了调整,并明确了评标规则。但是,从近期招标人、投标人对评标结果反映情况看,发现部分评标委员会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评标工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为规范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定性评审评标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评标依据为现行法律法规、我市相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载明的相关规则。评标委员会不按规定进行评标或不按规定出具评审意见、评标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涉事评标专家的上述行为予以公开,书面通报所在单位。
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相关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由招标人负责解释。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的理解不一致时,应提请解释,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人的解释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作为一个集体,应汇总各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按评审要素分别指出其“优点”或“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签应注意和澄清事项”,不得以“类似定性的意见”替代。评标委员会在汇总完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后,会签《定性评审汇总表》。评标委员会最后再根据评审情况,出具一份包含推荐进入定标程序投标人名单的评标报告。
前款“类似定性的意见”是指评标专家给出高度浓缩但未指出具体事项的结论,比如“A、B、C、合格、不合格、可行、不可行、好、不好、优、良、中、差”等,类似这些评审意见,属于分级、评价性质,并非指出优点的具体表现,也非指出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签应注意和澄清的具体事项。
评标委员会汇总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时,不得以任何非实质性汇总的形式替代,汇总工作参照评标工作指引进行。
四、评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仅将评标委员会集体作出的评标报告及《定性评审汇总表》(包含技术标、商务标等内容)进行公示。各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作为过程资料,不再公示。
五、招标人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质量的管理,对于评标委员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评标且拒不纠正的,招标人可以拒付或扣减评标费,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招标人委派的工作人员应有招标人的授权,具有审核评标质量的能力,并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和签字确认。
六、投标人可以根据本通知及评标工作指引有关内容,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进行监督。
特此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定性评审评标工作指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