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建筑市场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深建法〔2016〕2号)简政放权、优化市场环境精神,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业务办理,根据《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对招标人是否具有自行招标能力明确如下: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实质包含两大部分内容,一部分是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商的程序性内容,另一部分是项目实施时的合约内容。我局提供的各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电子招投标系统,有关招标程序性约定已较为成熟,招标人套用示范文本能够较好地完成招标工作。为此,凡招标人能够自行或委托他人编制技术需求、商务需求、合同条件等招标文件合约内容的,视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其招标能力进行认定,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