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和互助性功能,放宽提取条件,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公共服务水平,尽最大努力方便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在全市修订实施《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有效期5年。
职工或其家庭成员在深圳市内或异地购买住房,且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未过3年。
注意:1.2010年9月30日之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不得提取。
2.疫情期间票据过期的,可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