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要求,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2)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由住房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