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配电站作为保证生产、生活和商业正常运行的附属性设施,是一类特殊公共设施,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生产性建筑或民用建筑,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应根据其规模、类型和所服务对象的使用性质确定。
当设置在厂房附近或厂房内并为相应的生产服务时,该变配电站属于厂房的附属设施,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按照该厂房及变配电站的相应火灾危险性确定;当设置在民用建筑附近或民用建筑内并服务于民用建筑本身或保障邻近生活、商业、办公等社会活动正常运行时,该变配电站属于民用建筑的附属设施,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可以比照规范对相应类别火灾危险性生产厂房的要求确定,但可以不将其作为生产性质的建筑来考虑。
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或与民用建筑贴邻建造的干式室内变电站,其防火设计技术要求可以比照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要求确定,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进行分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