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购买异地具有所有权住房(含商品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购房发票、契税税票、专用收据等票据开具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相隔三年以内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同一套住房,职工只能办理一次购房提取。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账户余额的百分之六十,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若职工同一时间段内有异地购房提取和其他提取需求的,为确保提取额最大化,应先选择办理计算可提取月份的提取业务(存在社保存量的职工还应最先办理社保存量提取),再办理异地购房提取;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外的其他权利人并以该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职工可通过“广东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业务办理-异地购房提取”在线申请办理。业务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等办事指南内容,可通过深圳公积金微信服务号(szzfgjj12329)或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住房公积金服务模块查阅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