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恒江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
深圳市恒江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龙城街道爱联旧村改造北片区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龙岗区住房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八千六百元。
2.深圳市蛇口渔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
深圳市蛇口渔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蛇口渔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征地返还项目(地块一、地块二)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57的规定,市住房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六十五万零五百八十一元零八分。
3.湖南力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督促落实机电安装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总包项目部安全操作规程
湖南力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大浪时尚酒店项目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企业,未督促落实机电安装项目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总包项目部安全操作规程。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402.66的规定,市住房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整。
4.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深圳市方大建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南山区科技创新中心幕墙工程四标段A区的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南山区住房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5.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袁明民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广东重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袁明民作为天马总部主体工程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一人高坠死亡的安全事故。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B402.66的规定,龙华区住房建设局对该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6.深圳市润投咨询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
深圳市润投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光明区凤凰A503-0096号地块项目桩基础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301.57的规定,市住房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四千四百九十九元三角五分。
7.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浙江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和荣家园主体工程的施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305.102的规定,市住房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8.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施工现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龙辉花园、龙联花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除工程(龙辉花园3 栋、12 栋、13 栋、14 栋、15 栋、17 栋、18 栋、19 栋、20 栋、21 栋、22 栋、24 栋、25 栋及幼儿园)的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南山区住房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9.深圳市胜泽劳务有限公司允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深圳市胜泽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美盛岭尚苑的施工企业,允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龙岗区住房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10.深圳市雄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深圳市雄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光明农场职工二期发展用地TFY16号地块主体工程的施工企业,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光明区住房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11.四川慧美匠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川慧美匠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I标木棉岭片区01-03地块住宅主体工程的施工企业,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罗湖区住房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