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巨源恒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
深圳市巨源恒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窝肚旧村更新项目01-01地块(宗地号:G08216-0221)、02-01地块(宗地号G08217-0249)桩基础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四百二十四万六千六百五十元。
2.深圳大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徐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
深圳大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凤凰九里慧苑的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三百七十五万三千七百五十元。
徐琨作为凤凰九里慧苑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二十八万一千五百三十一元两角五分。
3.深圳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允许未经过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深圳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深圳远超家居智慧中心项目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的施工企业,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十七万五千四百零五元五角四分。
深圳百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坪山区交警大队营房建设项目-桩基础工程的施工企业,允许未经过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4.深圳华泰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深圳华泰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都之都酒店更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未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但项目酒店一楼大堂和酒吧已投入使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5.深圳市嘉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
深圳市嘉信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石岩街道官田香江家私城二期城市更新项目(暂定名)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十八万零七百六十五元一角九分。
6.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唐超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一人触电死亡的安全事故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唐超作为龙华区人民武装部新营区的项目经理,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一人触电死亡的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7.广东远益建设有限公司允许未经过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广东远益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方直珑樾山花园土石方、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企业,允许未经过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8.深圳卓越谭屋围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
深圳卓越谭屋围城市更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卓越蔚蓝铂樾府项目10#楼保障房批量精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大鹏新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七万一千一百八十九元两角。
9.郑州建建安防科技公司项目经理李康未及时排查工人不安全行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造成一人高坠死亡的安全事故
郑州建建安防科技公司的李康作为云海臻府(不含桩基)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未及时排查工人不安全行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项目工地当天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人员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六万一千七百八十元一角九分。
10.乐平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允许未经过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乐平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安特高科厂区3栋厂房的施工企业,允许未经过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11.深圳市金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深圳市金丰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公明第二小学改扩建工程的施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12.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卫生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主体处理车间)总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13.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沧州恒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四海臻邸项目总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14.四川天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四川天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坪山区碧岭街道汤坑片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03地块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的施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坪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
15.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中国中车深圳轨道交通车辆研发及综合服务基地厂房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二标段主体工程的施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