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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文件”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中对施工资料文件明细、移交等方面的约定非常重要,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合同对需移交资料文件的具体范围约定不明的情况,如此会导致什么样的争议和纠纷呢?让我们来看下面的一则典型案例。

  一、案例背景

  某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取得A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选定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作为本项目部分工程的承包人。2010年6月20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

  2013年6月,承包人针对A项目已完工工程,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结算资料,发包人审核确认了承包人的该部分施工面积、施工价款及签证价款,确认该部分工程价款为9016万元。

  2013年12月7日,发承包双方共同签署一份《验收证明》,确认承包人已完成了施工,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

  后双方就工程价款不能达成一致并诉至人民法院,其中一个争议焦点是承包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资料。发包人认为,在2014年3月承包人撤场、双方进行资料移交时,承包人在移交资料中包含了2013年12月7日签署的《验收证明》,发包人没有注意,以为是资料移交表就签了字。但从《验收证明》的形式和内容来看,该证明只填列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而非全部工程,且没有施工明细,更没有加盖双方公司公章,不符合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承包人撤场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施工资料的整理和交接,只移交了部分资料,且均未加盖公章,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二、案例解析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的主张缺乏依据,承包人已经履行了施工资料移交义务,理由如下:

  第一,《承包合同》虽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承包人负责工程资料文件收集整理”,但因承包人仅负责项目的部分施工,上述合同中所称的“资料文件”系指全部工程的施工资料还是仅指承包人负责施工部分的资料语焉不详,在《承包合同》对该义务约定不清的情况下,发包人缺乏主张承包人违约的合同依据。

  第二,若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本意系由承包人负责全部工程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但因基础桩、基础护坡等工程并不在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内,上述工程系发包人另行发包给其他专业承包单位,要求承包人负责他人施工范围的施工资料不符合常理。

  第三,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对因上述另行发包的工程所产生的相关资料负有向承包人提供的辅助义务,以方便承包人收集整理并制作竣工验收资料。在发包人并未举证证明已尽到上述协助义务的情况下,其主张承包人负有提供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义务,理据不足。

  综合上述情况,承包人已于2013年6月向发包人的结算负责人提交了结算资料、工程资料,发包人亦对承包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签收,二审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承包人已履行了施工资料移交义务于法有据。

  三、案例评议

  本案中,《承包合同》关于“资料文件”范围约定不明,不能确定“资料文件”是指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资料还是全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导致双方就承包人所提供的工程资料是否齐全产生争议。二审人民法院从承包人具体承包内容、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以及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等角度确定“资料文件”具体范围,总体上立足合同本意并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作出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工程合同若对“资料文件”的明细、移交时间等有明确约定,合同一方拒不移交或者移交不全的,另一方可据此主张对方的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不明的,则双方容易产生争议。因此建议:

  1.在工程合同中对于移交资料的明细、份数、形式(纸质版或者电子版)、规格、移交时间、确认人员及盖章等必须约定明确,并可以与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条款相关联。

  2.在工程合同履行中,要注意督促负责管理资料的一方,及时按约定移交相关资料,必要时可发送工作联系函催告,并做好相关资料及函件的留痕、归档、保管。

  3.合同双方移交资料文件时,要仔细核对清点,做好交接记录,并能与工程移交的接收记录相互印证,以避免争议。

  本案例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司法案例整理而成,不代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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