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涉及面广等特点,施工过程中,人员、资金、技术、材料等因素的变化都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安全及工期。工期作为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中的重要控制指标之一,其变化引起的工期和费用索赔纠纷亦屡见不鲜,通常涉及到的工期赔偿损失动辄几百万,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重大经济利益。由于工期延误的原因错综复杂,关乎工期索赔时的相关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较为困难,由此引发争议不断。因此,本案例意在为减少工期变化所导致的索赔纠纷,正确引导承发包双方规范合同条款严格履约,切实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工期管理工作。
一、案例背景
某土建工程,由房地产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施工图纸中所有内容,总工期460天,合同金额3425万元。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承包人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四/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在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实际总工期为876天,较合同工期延误416天。
发承包双方在结算工程款时产生争议,发包人以承包人工期延误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承包人赔偿工期延误损失。承包人答辩称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了多处工程变更,且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了工期延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约在先,工期延误情形发生时发包人也曾答应承包人口头提出的工期顺延要求,所以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后果。但是,由于承包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规范的书面申请工期顺延的程序,仅是口头提出要求,同时并没有其他有效证据足以支撑其对发包人的抗辩主张。因此,法院判定承包人为工期延误责任方,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解析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的延长。本案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多次发起工程设计变更,均造成了工期的延误,导致工程竣工日期晚于原计划。对于工期延误的处理,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层面,还是《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等行业实践层面,都有相应明确的规定或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结合行业实践经验编制的《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2015版)中,通用条款第13.2条的约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同时,第24.7条约定“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承发包双方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另外,第29.5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行业惯例,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可要求顺延工期,并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虽然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并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但是同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佐证材料。本案例中,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且施工过程中提出工程变更的事件确已发生,但是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发起工期签证,提出工期索赔,且工程变更是否属于关键线路上工序的事实不明,因此承包人未获得法院支持。在工期索赔中,一般只考虑对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或者非关键线路因延误而变为关键线路时,才给予顺延工期,关键路线可通过双方认可的初始施工进度计划确定。因此,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制定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并按照此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时更新调整施工进度计划,重新确定关键路径,明确工期变化后的竣工日期,并报工程师确认以取代原竣工日期,以作为工期索赔的重要证据资料。
三、案例点评
工期管理作为一项细致而长期的工作,预防往往比事后的补救更为重要。具体而言,当发生了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变化时,承包人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限内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做好工期履约相关的如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文件、双方认可的工期修改文件、发包人和工程师指令单、来往信件、各种会议纪要、合同变更文件、工程洽谈记录等书面证据资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工作;同时发包人也应履行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施工条件、按时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等,且仔细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签证或者工期索赔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应当在约定时限内书面拒绝,防止发生拖延。
总之,为了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双方应当重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期签证与工期索赔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