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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房桩基础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为预制管桩基础工程,原告为承包方,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2月1日签订了固定单价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500万元,其中φ500×125管桩结算单价为228元/m,φ400×95管桩结算单价为138元/m,工期为60天。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办法:①结算单价为包死价,不得调整。②工程量按实际完成结算。③设计变更按实际发生计算。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02年7月25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03年5月10日。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办理结算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桩基础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包括:委托书、施工合同、起诉状、答辩状、证据交换笔录、桩基础施工图、地面标高测量记录、压桩记录、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现场签证单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的确定存在争议,法院移交的质证资料显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现场签证、自然地面标高测量记录、压桩记录签字人的有效性、真实性提出质疑,对施工图没有经过被告的签字、盖章,不予认可。现场签证单中涉及签证内容以外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计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手续,是否计算工程造价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根据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图(施工图的设计单位、工程名称与合同约定的一致,且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应作为计价依据)、现场签证、自然地面标高测量记录、压桩记录等资料,分别计算工程量。对现场签证等资料中的签字人姓名作出说明,签字人是否属发包方和监理单位的现场工程师,其签字的真实性、有效性请法院认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增加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手续)由于鉴定资料证明已施工,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计算造价已明确,鉴定人将该部分工程造价单列,由法院庭审裁定是否计取。

  (二)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由于无相关资料证明发包方授予工程师现场签证的职权,产生争议,造成现场签证签字人有效性的质疑。 2、现场签证的签证内容不完整。 3、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手续。

  (二)评述 1、承、发包方应加强对施工资料的收发登记管理。 2、现场工程师的任命及职权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任命、更换应有书面通知。 3、现场签证中的签证内容是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对签证内容以外实际所发生的费用,无计价依据则难以计价,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4、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办理合同价款调整手续,方可有效保障承包方的权利。 5、证据资料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鉴定人向法院提出须提供说明补桩原因的资料后,原告方补交了设计院的补桩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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