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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业中心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位商业中心申请人为承包方,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2000年1月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为六层框剪结构,地下室1层、地上5层,建筑面积为:32333m2,合同价款2090万元,合同工期230天。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内为固定总价,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部分属承包范围内不予计算;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实计算;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文件,均须经甲方批准,甲方批准指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单位公章后生效的书面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理结算为由,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包括:委托书、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含施工联系单)、设计图纸会审纪要、会议纪要、开竣工报告、施工方案、函件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或少计的,结算是否应调整;会议纪要中记录的现场工程师同意增加的项目工程造价否应计取;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根据仲裁委提交的鉴定资料,按施工合同约定计算经甲方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费用;甲方代表已签字但未加盖公章的签证、会议纪要中涉及造价调整的项目单列,供仲裁委庭审时参考。

  (二)计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合同约定的预算单价计算,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单价确定方式无法确定的)按双方确认的单价计算,未提供确认单价且不能协商一致的,鉴定单价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参考市场材料价确定。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合同价款调整、材料单价未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确认手续。

  (二)评述 1、固定总价合同价款的调增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合同价款调整手续,会议纪要中涉及造价调整的内容与合同优先解释的协议条款相冲突时,承包方应将涉及造价调整的内容报经发包方批准或在会议纪要中详细列明调整的办法。 2、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单价确定方式无法确定的)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单价确认手续。双方未履行材料单价确认手续,鉴定人只能参考市场材料价格确定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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