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基本情况 该工程申请人为承包方,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2000年3月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范围:市政管网、中庭广场施工图内全部工程,合同价暂定为145万元(合同约定按实结算),合同工期120天。申请人于2000年3月开工,于2000年10月竣工验收。申请人于2003年以被申请人一直未办理结算为由,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 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包括:委托书、施工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竣工验收证书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 管沟开挖的土方工程量产生争议;大理石的粘贴方式产生争议;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
(一)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核对的结算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变更、签证、现场勘察记录等资料计算。送鉴资料中没有管沟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资料,鉴定人根据场地平整后的地面标高(施工图标高)计算管沟开挖土方工程量。售楼处零星项目拆除,因属承包范围外施工项目,双方应办理现场签证确认,送鉴资料中没有相应项目的证据资料,不予计算。
(二)计价: 依据合同约定的工程计价方式计价。大理石按施工图说明的水泥砂浆粘贴套价。
五、案例评述
(一)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 1、申请人没有提供管沟土方开挖的地面标高证据材料。 2、申请人没有提供大理石按干粉型粘结剂粘贴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没有提供售楼处等零星拆除工程的签证或施工指令等证据材料。
(二)评述 1、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造价鉴定的依据是证据材料,证据不足,会导致工程造价不予计算,因此,各方应加强施工及文档资料的管理。 2、没有设计变更,承包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施工。 3、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零星工程施工,应有现场工程师的指令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