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出现类似“未在……期限内答复(提出),视作认可(放弃)”等条款,此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直接表示而是以间接表示推知的条款在法律上被称为“默示推定条款”。当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时,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由此产生的后果都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原因,存在较多需要双方相互确认的情形,在沟通过程中,往往出现合同一方因为管理审批流程复杂或者出于故意拖延等目的,在约定期限内对对方的诉求不表态、不回复,由此触发默示推定条款,引发法律纠纷。通过下面这篇案例,给大家介绍下默示推定条款的情形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案例简介
2008年4月1日,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某住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暂定为60768232.29元。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第31.2条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应按第31.3条的有关时限约定,在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第31.3条约定“工程结算审价期限为56天,发包人未审核完毕或未提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视同已认可”;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可顺延,价款可调整;每逾期竣工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一计取违约金。
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了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和工期增加。但是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期顺延申请流程。
2011年6月1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1年6月30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了结算价为84087884.02元的工程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发包人签收后,一直未就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核,也未就该结算书提出异议。2011年9月15日,承包人发函至发包人,函中明确要求发包人在收到函件后28日内予以回复,否则视为认可结算报告,发包人收发室签署了函件并加盖收发章,仍旧未答复。
2011年10月20日,承包人诉至法院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并主张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以其提交的结算报告金额为准。发包人则反诉承包人拖延工期133天,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3251100.43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审核或提出异议,应依照《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1.3条约定承担“视同已认可”的后果,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价作为工程最终结算价,即总结算价款为84087884.02元;同时,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顺延程序,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和补充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金3251100.43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有两个默示推定的事实:一是发包人在签收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审核或提出异议。二是承包人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引发工期增加时,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索赔要求。
关于工程造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后,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发函催告并明确要求回复时限且明确提及逾期回复视为认可的情况下,发包人收文后仍置之不理,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即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结合承包人提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竣工结算报告、发文登记簿等证据,证明提交的结算报告价款为84087884.02元。据此,涉案工程总结算价款为84087884.02元。
关于工期,发包人存在设计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比合同约定增加,工期应当相应地予以顺延,但承包人没有按照《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的约定履行顺延程序的,也应当依照该条约定承担视为放弃的后果,承担违约金3251100.43元。
三、案例评论
默示推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了的默示推定行为,此类常见于民商事法律中;二是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作为即视为默示的后果。本案中的两个默示不作为条款符合上述两种情形,是有效的默示条款,承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顺延程序,有视为放弃工期顺延的风险;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结算报告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复核和提出异议,有视为认可结算金额的风险。
综上,发承包双方都须对合同条款予以重视,无论合同通用条款还是专用条款,尤其是合同中不作为的默示条款,在合同拟定时,应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和实际情况,合理、谨慎的设置履约时限,综合考虑在期限届满前能否按约定履行,否则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后果。同时,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往来函件的回复也应及时,如在函件要求的期限内无回复及处理意见,会视为其放弃己方提出异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