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正)》、《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2004修正)》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的法规,借鉴国际通用的工程施工合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结合深圳市现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近几年的实践情况,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完成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价)示范文本》(2015版)。
《示范文本》(2015版)的编制充分考虑了我国、深圳市日臻完善的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日益丰富的项目管理模式以及日趋深入的造价体系改革。主要体现在:
1.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包含深圳市地方法规、规章)中的相关规定,体现在施工合同中。《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3)》等体现在安全生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施工合同结算等相关条款中。
2.与项目管理造价改革相协调。从合同计价方式上,根据我国造价体制改革的进展和工程实践,《示范文本》(2015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同时对材料调差、暂估材料价款的确定等进一步细化,以便于操作。
3.注重保护劳务分包人的权利。针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情况,细化劳务分包费用支付的条款。
4.支持深圳市余泥渣土管理的规定。《示范文本》(2015版)中设专节对余泥渣土运输的责任、义务作出规定,明确准入条件,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示范文本》(2015版)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
1.“协议书”作为合同文本的第一部分,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方式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集中约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条款”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
3.“专用条款”是指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过双方的谈判、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对应通用条款的内容,对不明确的条款作出具体约定;对不适用的条款作出修改;对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使合同更具可操作性,便于理解和履行。
4.“补充条款”是对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约定的条款。
为更好地推行《示范文本》(2015版),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起草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指南》。使用指南框架与合同示范文本基本一致,对通用条款的关键条款进行注释,对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的填写方式列举示例。
1.合同协议书
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文件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内容,对关键条款的填写方式予以解释并列举示例。
2.合同通用条款
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等内容,对关键条款予以解释。
3.合同专用条款
与合同通用条款对应,对合同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对关键条款的填写方式予以解释并列举示例。
在使用合同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4.“通用条款”中出现斜体字加粗“专用条款”字样的条文在相应“专用条款”的条文中有明确的约定,应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示范文本》(2015版)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