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检测中心,各预拌混凝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杜绝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分工。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按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所在地域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新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区(新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配合进行监督检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新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二、检查频率。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应对辖区内每个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开展不少于一次随机检查,检查应以不告知的突击检查方式进行,确保检查质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对各区(新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一次督查。
三、检查内容。抽查企业原材料进场检验情况和检验记录,抽查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情况和检验记录;同时应按《预拌混凝土及原材料监督检测抽样表》(附件1)的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及原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四、违规查处。一是对使用一项或以上不合格混凝土原材料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对混凝土试件28天抗压强度不满足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一年内再次发现以上行为的,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吊销资质证书。二是试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发现使用不合格混凝土原材料一次或混凝土试件28天抗压强度不满足要求的,直接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吊销资质证书。
五、加强信息报送。
(一)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每月28日前将混凝土搅拌站监督检测情况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由市检测中心汇总分析后报我局。
(二)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监督检查情况及违规处理情况报我局。
附件:
1.预拌混凝土及原材料监督检测抽样表
2.深圳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名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