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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检测中心,各预拌混凝土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杜绝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分工。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按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所在地域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新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散装水泥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区(新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配合进行监督检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新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二、检查频率。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应对辖区内每个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开展不少于一次随机检查,检查应以不告知的突击检查方式进行,确保检查质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应对各区(新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一次督查。

  三、检查内容。抽查企业原材料进场检验情况和检验记录,抽查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情况和检验记录;同时应按《预拌混凝土及原材料监督检测抽样表》(附件1)的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及原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四、违规查处。一是对使用一项或以上不合格混凝土原材料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对混凝土试件28天抗压强度不满足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一年内再次发现以上行为的,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吊销资质证书。二是试生产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发现使用不合格混凝土原材料一次或混凝土试件28天抗压强度不满足要求的,直接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吊销资质证书。

  五、加强信息报送。

  (一)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在每月28日前将混凝土搅拌站监督检测情况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由市检测中心汇总分析后报我局。

  (二)各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监督检查情况及违规处理情况报我局。

  附件:

  1.预拌混凝土及原材料监督检测抽样表

  2.深圳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站点)名录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11月2日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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