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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优化完善城市燃气管道保护“四个一及6个100%”等工作机制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营的通知

  我市自城市燃气管道保护“6个100%”“四个一”(管网一张图、动土一张表、网格一锚定、巡查一捆绑)工作机制实施以来,在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区(新区、合作区,下同)和各相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与落实下,燃气管道保护及安全运营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第三方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呈平稳下降趋势。随着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快,各类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施,燃气管道安全运营面临外部不安全因素不断变化,管道受损风险也不断提高。结合工作实际,现对燃气管道保护“6个100%”“四个一”工作机制进行优化完善,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燃气管道(包含燃气设施、下同)安全保护范围或控制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工程,即涉城市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项目。

  二、“6个100%”工作机制

  (一)100%查明地下燃气管道分布情况

  1.查阅图纸,探明管道位置。在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到档案部门、规划国土部门或市燃气集团查询并收集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现状资料。在动土施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与市燃气集团各分公司取得联系,在市燃气集团的指导下,人工探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探测地下燃气管道分布位置。

  2.压实责任,做好标识维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要压实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保护主体责任,通过设置立体标志桩、张贴警示标语、采取“硬隔离”或设置警示范围等形式,现场标明地下燃气管道实际位置、走向和标高,避免项目施工人员流动,新来人员对管道情况不了解,造成燃气管道破坏事故发生。在路面恢复阶段,施工单位须在市燃气集团的指导下,按实际管位恢复路面警示标识。

  (二)100%签署地下燃气管道保护协议。在进场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施工、监理单位与市燃气集团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工作任务和联络人,确保燃气管道保护责任清、任务明;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保护措施,确保燃气管道安全,并在工期、相关费用方面给予合理保障。各参建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市燃气集团沟通,建立多形式联动机制。

  (三)100%制定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必须结合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协商制定有针对性的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当施工技术涉及锚索、土钉等可能造成地下管线破坏的基坑支护工法时,要进一步强化燃气管道保护措施,非必要不得使用此类工法,如因现场实际确需使用的,在组织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时,要进行专门论证并充分说明理由。完成后的管道保护方案要报市燃气集团审查,市燃气集团须增加工程技术方面的审核力量,积极参与施工单位《燃气管道保护专项方案》的编制,及时掌握项目信息、提出指导意见,确保燃气管道保护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当现场施工方案有变更时,要主动联系市燃气集团,共同协商并及时修订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未落实最新有效保护措施前,严禁作业。

  (四)100%配备燃气管道工程师。在进场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设置燃气管道保护工程师(需正式任命文件),由其代替施工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全程参与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对现场作业进行协调和指挥;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燃气管道分布情况,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对涉及动土作业进行旁站监护。

  (五)100%实施《动土令》制度。对于涉及高风险点的动土作业(在燃气管道两侧各6米范围内进行挖掘、钻探、打桩等作业),监理单位必须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共同签署《动土令》,对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进行再确认,同时进行现场旁站监理,对违反安全保护协议的施工行为,一律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请辖区住建部门依法查处。

  (六)100%做好作业技术交底

  1.动态开展,确保全员交底。在进场施工(特别是长期停工的工地再次施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必须主动联系市燃气集团,组织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燃气管道工程师、挖掘机等机械操作人员、施工员、监理工程师等人员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并将交底情况记录在册(以书面、影像、书面签字等方式),确保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各项要求及分布情况传达到一线作业人员,并在施工过程中有效落实管理人员带班作业制度。施工期间,如发生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人员临时调整或者离岗、停工超过3天及以上的,施工单位须再次对相关人员开展一轮技术交底。

  2.重点人员,持码上岗作业。在动土施工前,项目负责人、挖掘机等机械操作人员、燃气管道工程师必须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学习平台”完成培训,通过考试并取得“绿码”后,方可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或控制范围内进行挖掘等动土作业。其中,挖掘机等机械操作人员的“绿码”有效期为6个月,持有“绿码”期间,挖掘机等机械操作人员可在全市燃气管道第三方工地内施工,无须进入系统进行重复培训,但对于不同的工地,须参与现场技术交底。项目负责人、燃气管道工程师须按照“一工地一培训”的原则进行参训,且“绿码”有效期为6个月。

  三、“四个一”工作机制

  (一)燃气管网“一张图”

  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燃气集团各分公司要精准绘制各区域内城市燃气管道路由图,定期向各区住建部门、政数部门推送或移交最新的地下燃气管网路由图,全力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加快推进全市“地下燃气管网一张图”建设;各区住建部门要会同辖区政数部门,组织辖区各街道办事处、管道燃气分公司,以街道网格为最小单元,定期更新燃气管网“一张图”并移交给各区街道网格,做好“四方”移交签收记录,确保燃气管网“一张图”100%定期更新、100%移交签收到位。同时,各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做好燃气管网数据信息安全工作。

  (二)动土作业“一张表”

  辖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市燃气集团各分公司和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6方主体要严格执行燃气管道动土作业“一张表”联合签订制度,当涉及在城市燃气管道保护红线范围内动土作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其他单位签订《涉动土作业确认表》,具体签订流程要求如下:

  1.签订主体及流程。建设单位应在人工探明或技术探测燃气管道具体位置、走向、标高并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专项措施后,通知并组织辖区住建部门、街道办事处、市燃气集团各分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6方责任主体对《涉动土作业确认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经各方核准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动土作业。各方确认签字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不得故意拖延或推诿。其中,辖区住建部门须由执法中队或在编人员签字,辖区街道办事处须由在编人员签字;市燃气集团须由班组长级别以上人员签字;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该表格一式四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燃气集团和辖区住建部门各执一份存档。各区住建部门要组织辖区街道办事处、市燃气集团分公司分别明确一个咨询电话并对外发布,便于建设单位咨询。

  2.时限要求。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签订《涉动土作业确认表》,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并签字确认。各方要尽可能地压缩签字时限,提速增效,支持项目建设。

  3.旁站或指导要求。建设单位要压实动土作业旁站或指导责任,于动土前3日通知市燃气集团参加动土活动的旁站或指导,同时在进行动土时也要组织监理单位或管道工程师开展旁站或指导。

  4.监管要求及其他说明。未经各方签字确认擅自组织动土作业的,一经发现,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等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此外,若同一个工地涉及燃气管道周边工况改变、多次动土、单位变更、施工方案改变等情况时,建设单位要立即主动告知市燃气集团,通过共同研究制定或优化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组织人工探明燃气管道分布情况、对相关人员开展一轮培训教育、补签变更单位现场确认手续或重新办理《涉动土作业确认表》等方式,完善工作程序并作为附件记录在册。

  三、网格管理“一锚定”

  1.压实街道网格巡查责任。各街道办事处要落实燃气管道保护属地责任,与辖区住建部门、市燃气集团各分公司之间建立畅通的沟通联络机制,组织网格员每日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安全巡查,督促施工单位等建设主体落实管道保护工作要求,及时制止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并上报区住建部门,同时通知市燃气集团;要将辖区内涉及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小散工程、零星作业备案信息及时共享给市燃气集团。

  2.加强督导指导和培训教育。各区住建部门要督导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燃气管道网格日常巡查,以及落实小散工程、零星作业中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定期组织对本辖区网格员开展培训教育和现场跟班巡线,其中,对于新上岗、调离半年重新返岗的网格巡查员,要开展一轮入岗前培训教育和现场跟班巡线,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巡查。

  (四)企业巡查“一捆绑”

  市燃气集团要建立燃气管道巡查制度,根据燃气管网长度和第三方工地数量情况,合理配备燃气管道巡查和第三方工地监护力量,鼓励创新无人机等巡查技术,采用“人巡+机巡”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市政燃气管道巡查频次不低于“一天两巡”;。同时,对于存在动工迹象、人员密集管段、边坡管段等高风险的区域,视情增加巡查频次、扩大巡查范围,要及时了解管线周边风险。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巡线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请辖区住建部门及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市燃气集团开展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常态化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庭院管道和共用燃气管道进行日常巡查,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和零星作业活动,及时将施工和作业活动信息共享给市燃气集团。

  四、其他要求

  (一)市燃气集团作为燃气管道运营单位,要加强燃气管道巡查巡护,燃气管道6米安全控制范围内的施工工地以及施工围挡在安全控制范围内的工地(无论施工区域是否在6m范围内)都应纳入管道保护“四个一”监管机制,围挡内外均应张贴管道保护警示标识,做好燃气管道保护警示教育和宣传,实现“一工地两宣传贴纸一折页”100%覆盖。

  (二)交通、水务、建筑工务署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与市燃气集团的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管道保护“四个一”工作机制失效。同时,要严格管理职责范围内涉燃气管道施工建设项目的报批报建程序,对未能提交在役燃气管道现状资料和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工程监管手续。

  (三)各区住建部门在开展日常涉燃气管道第三方工地检查过程中,要全面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全面提高执法质量和效能,认真贯彻落实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23年5月31日印发的《城镇燃气管道第三方工地“红黄牌”警示操作指引》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可能威胁燃气管道安全的惩戒力度,坚决守住不出现“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事故的底线。

  (四)为确保我市城镇燃气管道保护监管机制分工明确、层级清晰、协同高效、运行顺畅,各区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理顺我市城镇燃气管道保护监管体制机制的通知》要求,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跨区、重大、复杂违法案件及时上报市住建部门,由市住建部门协调各方力量、组织查处。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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