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筹做好我市相关项目建设与城市燃气管道(设施)运营安全,进一步防控建设项目对城市燃气高压次高压管道、市政中压主干网及燃气设施安全影响风险,强化源头管理,制定本指引,对涉及城市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安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办理提供指导。
一、适用范围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涉及油气管线等危险化学品场所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指引的通知》(深安办〔2019〕2号)相关要求,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安全评价代替综合分析,范围如下:
(一)距离城市高压天然气管道中心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距离城市次高压天然气管道中心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距离市政中压主干网管道(DN315mm、DN400mm)中心两侧各6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距离现状加气站1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五)距离库容≤10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存企业3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六)距离库容>1000立方米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存企业10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办理事项
符合上述距离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写项目涉城市燃气高压次高压管道、市政中压主干网、现状加气站及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存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通过专家组评审后存档备查或向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办理指引
(一)安全评价报告编写单位资质要求
1.涉城市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改迁事项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单位应具备“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评价资质;如不具备“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评价资质,其项目编写组成员需包括但不限于具备“燃气、油气储运”等专业资格。
2.涉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储存企业、加气站及市政中压主干网的建设项目(包括涉城市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但不需管道改迁事项的),安全评价报告编写单位应具备“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评价资质。
(二)安全评价报告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1.涉城市燃气高压、次高压管道及燃气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完成并通过专家组评审后,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征求意见。符合复函要求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
2.涉及市政中压燃气主干网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完成并通过专家组评审后,根据需要自行存档备查、报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征求意见。符合复函要求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
3.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会议要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涉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复函时,需出具支持或反对的明确意见。
(三)征求意见所需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征求意见函。
2.建设项目所涉燃气管道、燃气设施企业的书面复函,涉密项目按相关规定处理。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需提供纸质版及扫描版。
4.专家组评审意见。
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住房建设部门可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区工作指引。
(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收件地址:福田区甘泉路市住房和建设局信访(收文)室一楼窗口(以后如有变动,则另行通知)。
(三)本指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55-83788290。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11月9日